各位医保患者:
为保证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对参保人员来我院实名制就医及家属为患者代开药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名制就医规定
1.参保人员请随身携带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就诊时请主动出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必要时出示身份证。
2.严禁使用他人社保卡或身份证登记、就诊。
3.参保人有义务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
4.同一天不能到不同诊室重复超量开相同的药品。
二、代开药管理规定
1.参保人员因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既往同样药品,确因参保患者行动不便、长期卧床或患有精神类疾病等原因不能到院就诊的,可由参保患者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及特殊疾病证明,到医院门诊代开药。
2.参保人家属应配合接诊医生对代开药的情况在《门诊代开药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以备核查。
特别提醒,以下情况均属于违规、违法使用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需要参保人特别注意:
1. 伪造、变造、涂改医疗文书或票据: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发票,作为医保报销凭证;
2. 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串换药品、诊疗项目;
3. 用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为他人开取药品或诊疗项目;
4. 将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给他人使用或持他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冒名就医:使用他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医院就医,用他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医疗费用支付;
5. 倒买倒卖已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在医院使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开出超出病情所需的药物,再转手倒卖开出的药品;
6. 虚假就医、挂床住院;
7. 其他骗保行为:以药换药(物)、套用和虚开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将自己的药品供给家人亲朋等。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各位参保人员支持与配合!